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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人口管理
1、暂住人口管理的范围: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办事处、农场在园林地区暂住三日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从事务工经商和种植、养殖的人员等,都属于暂住人口管理的范围,按规定拟暂住三日以上一月以内的要办理暂住登记,拟暂住一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要申领暂住证。其中暂住在旅馆业的,按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暂住在单位、职工、居民家中的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保姆、清洁工人只办理暂住登记,不办理暂住证。
2、暂住人口登记和申领暂住证的程序:暂住人口在抵达暂住地之日起,三日内必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外出就业许可证和二张登记照片到暂住地基层单位人口管理站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到暂住地派出所申领暂住证。暂住证为一人一证,一年一年审。
3、暂住人口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申领了暂住证的暂住人口应享有就业权、子女就学权、人生财产保护权。应尽的义务有遵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维护社会治安、按时进行暂住户口登记和暂住证年审,暂住地址变动时主动及时向派出所申报变更,离开暂住地时及时注销暂住登记、缴销暂住证。 |